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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信访人的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二)信访人的义务
     1. 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 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到承担纪律责任。
     3. 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二、信访人须知
     1.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先向当地责任归属单位提出,不要随意超级上访,不要串联集体上访。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编号码。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
    明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住址和基本事实。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
    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 信访人应当逐级反映问题,对当地处理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经复议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
主管部门申诉。
     3. 信访人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不得进行诬
告陷害。
     4.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应当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5. 来访人员就在接访室向有关工作人员反映问题。对于不属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问题,来访人
应听从接访人员的指点,向有关部门反映。
     6. 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检举控告应提供证据或具体线索,诽谤、诬陷他人者,须承担纪律或法
律责任,申诉应有正当理由。
     7. 反映问题应抓紧住重点,条理清楚,简明扼要,检举、控告、申诉材料应递交给接访人员,不得
到处散发,严禁放大张贴。
     8. 听取接访人员意见时,应态度端正、通情达理,不抱偏激情绪,提过高要求,不强词夺理、固执
己见。
     9. 来访人员经接访完毕,应及时离去不得滞留不走,更不得无理纠缠接访人员。
     10.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
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③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三、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实名举报
    纪检监察机关提倡署真实姓名,以书面的形式进行举报。这是因为署名举报有如下好处:
     1. 署实名举报敢于对举报的事实负责,举报的属实率较高。
     2. 署实名举报便于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随时同举报人取得联系,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省了时间
和精力,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线索。
     3. 署实名举报有利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征求意见,促进信访举报问题的处理落实。
     4. 署实名举报由于举报的主体明确,便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
,更有利于保护举报人。
     5. 暑实名举报是一种正义之举,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有利于发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创造良好
举报环境,预防和减少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
 
 
 今天是:2008年8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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